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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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2018)晋093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变更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2018)晋093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五寨县易隆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大同煤矿集团忻州煤炭运销偏关有限公司预付款(含税)、管理费共计190488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3年9月13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358元(大同煤矿集团忻州煤炭运销偏关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五寨县易隆选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458元,由大同煤矿集团忻州煤炭运销偏关有限公司负担11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4元(五寨县易隆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五寨县易隆选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490元,由大同煤矿集团忻州煤炭运销偏关有限公司负担34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