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越诚劳务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唐城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与被告陕西越诚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4936.61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5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1201.89元,两项合计71201.8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陕西越诚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6
发布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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