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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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世贸大厦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执22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晓明、张吉昌、延边世贸大厦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民终155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晓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省敦化市胜利大街敦化商贸城一楼有1583.89平方米商业面积的房屋所有权,在2017年9月之前,申请执行人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商业面积分割成若干个摊位对外出租,由申请执行人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分公司实际行使管理权。2017年9月,延边世贸大厦有限公司接手管理申请执行人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在敦化商贸城所有的全部商铺,并欲对所接手管理商铺进行重新装修开业。2017年9月20日,延边世贸大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晓明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主要约定:延边世贸大厦有限公司将敦化商贸城一楼地上西区右侧拐柜台(摊位)出租给被执行人白晓明,年租金45,000元,履约保证金1000元等。申请执行人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吉昌、延边世贸大厦有限公司、白晓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吉24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执行人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白晓明均不服本判决,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吉民终155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本院(2019)吉24民初40号民事判决;(二)白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敦化商贸城一楼地上西区右侧拐柜台(摊位)返还给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三)驳回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白晓明的上诉请求。被执行人白晓明根据上述终审判决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将敦化商贸城一楼地上西区右侧拐柜台(摊位)返还给了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白晓明也将其应承担的执行费500元交到本院。为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民终1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