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延边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娇霞,被告延边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借款合同》;

二、被告***、周娇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3284475.72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20年8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495715.30元;2020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延边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41元,减半收取18520.5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19840.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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