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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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本院(2017)辽02民终47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二、撤销本院(2017)辽02民终477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审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申诉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吴俊杰遗产范围内赔偿被申诉人***1585876.61元[(2386966.58元-50000元)×70%-50000元];

四、变更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审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申诉人大连洪盛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诉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被申诉人***18000元(60000元×3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60元,鉴定费3800元、公告费2900元,合计32760元(***已预交),由被申诉人***负担760元,被申诉人***负担31640元,被申诉人***及申诉人大连洪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61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负担5809元,被申诉人***负担5094元,被申诉人***及申诉人大连洪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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