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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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鹤岗瑞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鹤岗瑞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985.7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9.76元,减半收取计744.88元,由***承担357.56元,由鹤岗瑞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38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