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鹤岗市财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黑0402执562号 李某荣、鹤岗市财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荣与被执行人鹤岗市财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1***.30元,申请执行费用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我院强制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资产,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