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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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南方大厦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03执5358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广州南方大厦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方大厦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03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保证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30275元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款项265元发放给申请人,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实施现场搜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