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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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壹米千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昆山欣弘千高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壹米千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405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50元。 二、被告***对被告苏州壹米千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帐号为:322019864360515152604463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914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604元,由被告苏州壹米千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和***负担。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14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苏州壹米千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和***应当负担的914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4099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被告苏州壹米千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和***应负担的69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6-8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