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40553.74元及利息(2020年7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9066.17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为履行本案债务,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盱眙县盱城街道山水大道92号帝景国际15幢1002室的不动产【苏20**盱眙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267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32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4元,减半收取2522元,保全费1768元,合计人民币42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1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