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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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理赔款25930.58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保费1980.33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7910.9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止,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25.4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倍计算209年8月20日止,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账号11×××21,开户行:工商银行苏州道前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