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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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茂克瑞斯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茂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福建省百仕韦医用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百仕韦医用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茂克瑞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0万元(已给付100万元,尚需给付290万元);成都市茂克瑞斯贸易有限公司应于福建省百仕韦医用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前述全部货款后三日内向福建省百仕韦医用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390万元的发票; 二、福建省百仕韦医用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茂克瑞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9月17日为9.984万元,此后违约金以29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18年9月18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省百仕韦医用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