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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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度优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和被告成都度优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关系; 二、被告成都度优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退还款项466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成都度优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