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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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2号当代国际花园总部基地16-18、21-23、25号楼21栋的两部电梯进行隔音降噪处理,使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2号当代国际花园总部基地16-18、21-23、25号楼21栋32层06室的房屋电梯噪音排放达到《GB22337-2008社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以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重新鉴定费15000元,共计15025元,由被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7-16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