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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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项24468.68元。 二、被告***、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4468.6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