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纠纷再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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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有限合伙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795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 二、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79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东方前海惠彬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嘉禾县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郴房权证嘉字第00**XXXX号”(房屋坐落:位于X:位于XX县XX镇XX路步行街**)权证嘉字第00012504号”(房屋坐落:位于XX县:位于XX县XX镇X路证嘉字第000XXXX号”(房屋坐落:位于XX县:位于XX县XX镇XX北路抵押权,有权就依法处分上述房产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 三、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795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四、驳回东方前海惠彬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湖南省嘉禾县南岭水泥有限公司、嘉禾县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李金生、李自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2042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湖南省嘉禾县南岭水泥有限公司、嘉禾县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李金生、李自成共同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65200元,王灶英等十四人各预交11800元,由王灶英等十四人各自负担1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