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镇工业公司
南京恒鹏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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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陆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南京森燃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撤销宁康成以南京森燃工贸有限公司名义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西善桥办事处2016年11月5日签订的“终止租赁关系、迁让房屋协议”第三条中的“乙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及其关联人对现有西善桥南路112号(含森燃公司、德盈公司租赁的所有地块)的所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得再主张包括使用权在内的任何权利”中涉及***权利价值为14810952.56元的部分约定。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86元,由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西善桥办事处负担2793元,由原审被告南京森燃工贸有限公司和***负担27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西善桥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9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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