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江苏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邮政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南京市秦淮区(原白下区)富丽山庄06幢1单元101室、06幢1单元102室、06幢2单元103室、06幢2单元104室、06幢2单元203室、06幢2单元204室、06幢2单元303室、06幢2单元304室、06幢2单元403室、06幢2单元404室、06幢2单元503室、06幢2单元504室、06幢2单元603室、06幢2单元604室、06幢2单元703室、06幢2单元704室、06幢3单元106室、06幢3单元206室、06幢3单元306室、06幢3单元406室、06幢3单元506室、06幢3单元606室、06幢3单元706室房产签订的《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 二、被告江苏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在判决(一)列明的23套房产,并协助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将上述23套房产登记至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名下。 案件受理费404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2025元,由被告江苏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