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天津函笑美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天津函笑美发有限公司押金2009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函笑美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已减半),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