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崇州市梁井酒厂 烟台正大葡萄酒有限公司 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烟台新天假日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青岛天地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原陶坊商贸有限公司 广东思迪嘉鞋业有限公司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正大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新天假日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烟台正大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新天假日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烟台正大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新天假日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