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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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祥泰永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青岛祥泰永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2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青岛祥泰永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4.5元,由被上诉人青岛祥泰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015元,由上诉人***负担29元,由被上诉人青岛祥泰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4元,由上诉人***负担40元,由被上诉人青岛祥泰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