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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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8284号民事判决; 二.青岛金鼎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11779.5元; 三.驳回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800元,由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179元,由青岛金鼎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16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199元,由青岛金鼎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86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