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晨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宝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青岛市青银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青岛宝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货物产生的差价损失326844.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26844.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驳回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青岛宝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65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775元,均由青岛宝通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20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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