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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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嘉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1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 二、苏州嘉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承担的赔偿范围为295753.28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承担的赔偿范围为106132.66元。其中苏州嘉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清偿或执行后,***、***的债务消灭;其中***、***的债务清偿或执行后,苏州嘉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等数额之债务消灭; 三、苏州嘉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最终应负担189620.62元,且不得以此项判决对抗***依第二项判决对其提出的给付全部债务之请求或强制执行之申请; 四、依据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份额,苏州嘉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履行第二项判决即295753.28元而超越自己应负担的份额即189620.62元而为清偿或执行的,有权直接向未为给付或未为足额给付的***、***请求偿还其超额给付的部分,无需另行提起诉讼。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6元,减半收取为958元,由***负担95.8元,由苏州嘉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74.8元,由***、***负担28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16元,由上诉人苏州嘉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