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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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县支公司 江苏跨祥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 徐州安翔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华民、黄艳、刘冉、刘奇各项损失445811.3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华民、黄艳、刘冉、刘奇各项损失445811.31元(其中支付给原告刘华民、黄艳、刘冉、刘奇444811.31元,支付给被告***1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华民、黄艳、刘冉、刘奇各项损失316653.12元(其中支付给原告刘华民、黄艳、刘冉、刘奇315563.22元,支付给被告***1089.90元); 四、驳回原告刘华民、黄艳、刘冉、刘奇要求被告***、徐州安翔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江苏跨祥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刘华民、黄艳、刘冉、刘奇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7元,由原告刘华民、黄艳、刘冉、刘奇承担507元,被告***、被告徐州安翔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100元;被告***承担1100元;被告***、被告***、被告江苏跨祥物流有限公司承担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