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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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齐河中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5民初4275号 原告:齐河县全新钢材销售部,住***。 经营者:张兆洪。 被告:齐河中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生,回族,初中毕业,居住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齐河县全新钢材销售部与被告***、齐河中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齐河县全新钢材销售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齐河县全新钢材销售部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