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齐河中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5民初4275号

原告:齐河县全新钢材销售部,住***。

经营者:张兆洪。

被告:齐河中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生,回族,初中毕业,居住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齐河县全新钢材销售部与被告***、齐河中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齐河县全新钢材销售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齐河县全新钢材销售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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