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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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 铜仁市佳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禹城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4,851.95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30,031.83元,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付34,820.12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禹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1,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461.45元;被告***对该款7,461.45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4元,减半收取计1,992元,由原告***负担51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负担88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禹城支公司负担500元,被告***、***共同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8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