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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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华佳食品有限公司 中山鸿茂六合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00835号关于第14722532号“大桔大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