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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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禹州市丽水金沙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海蝶(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禹州市丽水金沙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278首音乐电视作品(附涉及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清单),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禹州市丽水金沙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9万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4元,由被告禹州市丽水金沙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