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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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7)苏0211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本院(2017)苏0211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原审被告无锡市波龙精密钢带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无锡隆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2216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169元,由被告无锡隆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波龙精密钢带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再审案件受理费44338元、公告费560元,由再审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