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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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借款本金856306.63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截至2020年5月30日为12001.49元,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应共同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42632元。 上述第一、二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就本案被告***、***的债务对其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湖滨国际x幢x室房屋、A区x#[房屋他项权证号:张房他证杨字第××号]不动产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5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