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9927.74元; 二、被告***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6308.85元,扣减其已支付的15588.16元,尚欠40720.6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822元(原告缓交),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22元,被告***负担487元,原告***负担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0,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