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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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保险赔偿金270,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负担2,372元,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4,9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