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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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九州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无锡华通石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无锡九州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9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2万元为基数,自2005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以3万元为基数,自2005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以8万元为基数,自2005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以2万元为基数,自2005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以4万元为基数,自2005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 如果无锡九州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无锡九州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