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诚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天道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亿雄祥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9)鄂1022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 二、湖北亿雄祥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无锡诚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223147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其中1467475元从2018年3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1571475元从2019年3月13日计算至2019年5月1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231475元从2019年5月1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无锡诚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湖北亿雄祥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260000元; 四、驳回无锡诚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湖北亿雄祥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8718元,由湖北亿雄祥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7215元,由无锡诚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266元,由无锡诚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湖北亿雄祥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2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