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购回交易金额268363835.07元,并给付截止2020年4月10日的利息49450910.03元;

二、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股份购回交易金额期间的违约金(以268363835.0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3%计算);

三、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00000元;

四、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399.35万股股份及孳息部分的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8%股权的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均有权向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8217元,保全费5000元,由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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