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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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追加***、林平、张炽光、***和广州恒望贸易有限公司为(1999)天法经执字第31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1998)天法经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广州市天河星悦电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分别在45万元、45万元、45万元、150万元和15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利息自1996年2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