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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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追加***、林平、张炽光、***和广州恒望贸易有限公司为(1999)天法经执字第31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1998)天法经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广州市天河星悦电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分别在45万元、45万元、45万元、150万元和15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利息自1996年2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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