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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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922民初243号 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詹延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彬熠,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桃江县,现住桃江县。 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青春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韶军 书记员刘欣彧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