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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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91820.7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至债务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51元,减半收取计8075.5元,由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89.43元,由***负担4286.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