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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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的利息108万元;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再扣减10.1万元); 二、被告***、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通城仪表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30元,由被告***、***、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通城仪表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由被告履行上述偿还义务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630元(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