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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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支公司 南通市老年康复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因案涉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101972.81元,其中给付***91972.81元,代***返还***10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计456元,由***负担。 上述款项(含案件受理费)合计,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支公司给付***92428.81元,该款直接汇至***开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嘉县城关支行的账户内,账号:62×××28;代***返还***9544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