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晟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泗阳荣恒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3民初5210号之一

申请人:泗阳荣恒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廷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前龙,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晟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明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军,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泗阳荣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晟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苏1323民初521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晟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于2020年10月23日冻结了该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现申请人泗阳荣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晟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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