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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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博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为:被告西安博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邱捷雄、张玲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艾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80万元及利息(其中40万元以年息24%自2015年11月11日计算至2020年1月3日;20万元以年息24%自2015年11月15日计算至2020年1月3日;20万元以年息24%自2015年12月28日计算至2020年1月3日);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112元(原告陕西艾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波已预交),由原告陕西艾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波负担50元,被告西安博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邱捷雄、张玲珍负担250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西安博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陕西艾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