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一翊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西安墨之颜广告有限公司 陕西首映影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2执453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墨之颜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一翊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首映影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安墨之颜广告有限公司、西安一翊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陕西首映影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墨之颜广告有限公司、西安一翊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457230.88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陕西首映影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车辆、房产、支付宝、证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首映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西安墨之颜广告有限公司、西安一翊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亦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