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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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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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西安甄宝家居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西安甄宝家居有限公司损失5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西安甄宝家居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甄宝家居有限公司负担11417.5元,由被告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4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