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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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洪梅镇黎洲角股份经济联合社与被告***于2007年6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洪梅镇黎洲角股份经济联合社补偿14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洪梅镇黎洲角股份经济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00元(原告东莞市洪梅镇黎洲角股份经济联合社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洪梅镇黎洲角股份经济联合社负担10210.76元,被告***负担2098.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