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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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东百元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3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东百元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起至2017年9月7日止拖欠的租金24864.33元、推广费719.64元、机具费423.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007.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东百元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的优惠租金6387.09元、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的场地占用费14867.33元、违约金23070元; 四、驳回福建东百元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741元,均由东百元洪公司负担41元,***负担1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6-27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