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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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金绿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股权转让款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息1%标准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后,原告***、第三人***应于十五日内协助被告***将两人名下合计100%福州金绿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