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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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微山名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放映并从其经营场所的曲库中删除78首音乐电视作品(具体曲目见附表); 二、被告微山名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506元; 三、驳回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194元,由被告微山名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9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