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野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创星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州创星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野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至9月期间分成收益款137868.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236.6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以70541.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起计算;以52090.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计算,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野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7元,由原告上海野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7元,由被告福州创星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被告福州创星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